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2681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07311U,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金鹏雅典园****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英,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60700210010917,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御景江山小区**楼商铺**、7#。
法定代表人:吴继华,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赣0791民初2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现保全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瑜青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林惠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