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2681号之一
原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07311U,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金鹏雅典园****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英,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60700210010917,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御景江山小区**楼商铺**、7#。
法定代表人:吴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华平,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本案与其侦办的吴继华挪用资金一案有利害关系,向本院发函建议中止审理原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办的一起刑事案件有关联,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建议本案中止审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瑜青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林惠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