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都县盘古山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31民初5634号 原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典园1栋2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于都县盘古山镇卫生院。 住所地:于都县盘古山镇仁风圩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都县盘古山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于都县盘古山镇卫生院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于都县盘古山镇卫生院支付原告工程款155974.1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为被告于都县盘古山镇卫生院施工园林景观工程,完工后,2014年4、5月份被告又新增两部分工程(其中一部分为:砼路面、涵管项目;另部分为景观零星工程)又叫原告施工。2014年年底新增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7年5月17日,被告针对新增工程为原告补签《工程量签证单》,认可原告施工的工程。原卫生院长院长***在《盘古山镇卫生院增补未了项目明细》签字认可新增砼路面、涵管项目金额为112172.6元;景观零星工程43801.58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因此成讼。 被告于都县盘古山镇卫生院辩称,1.双方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无效;2.被答辩人诉称的2017年5月17日答辩人针对新增工程为原告补签的《工程量签证单》与事实并不相符;3.被告原院长***签字的《盘古山镇卫生院增补未了项目明细》真实性存疑,***必须到庭接受质询;4.在被答辩人就新增部分工程主张工程款之前,被答辩人曾在2015年1月16日至4月6日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承包了答辩人的园林景观工程,但经于都县财政局审核,发现原告存在严重虚报工程量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为被告于都县盘古山镇卫生院施工园林景观工程,完工后,2014年4、5月份被告又新增两部分工程(其中一部分为:砼路面、涵管项目;另部分为景观零星工程)又叫原告施工。2014年年底新增工程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暂未支付。2016年7月22日,被告原院长***解聘。此后,原、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分歧。2021年11月30日,赣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原、被告的共同委托对原告所做上述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该机构出具了赣**鉴定于字[2021]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有争议的部分工程造价为124616.4元,按该项目主体工程的中标下浮比例下浮后工程造价为119993.13元。原、被告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至原告诉讼时止,被告尚未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为被告施工的范围、时间均无异议,且案涉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原、被告对赣**鉴定于字[2021]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应认定为双方对案涉工程的结算确认,对该项目主体工程的中标下浮比例下浮后的工程造价为119993.13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9993.13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该部分工程款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都县盘古山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993.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5元,被告于都县盘古山镇卫生院负担1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90********。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