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1民初399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幸罗连,系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四春。
住所地江西省上佛市铝山县清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705525536U。
原告袁丰兰诉被告钟**、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新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