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2346号
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大滩村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冉,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