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财保53号
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M。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娟,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工业园(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947995541。
法定代表人:梁斌。
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孟李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莉
书 记 员 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