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1060号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M。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娟,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工业园(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947995541。
法定代表人:梁斌。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1289.5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59.5元,由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但志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邓萍
书记员  黄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