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03民初3759号
原告: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工业园(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9479955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55979D。
法定代表人:周油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江西信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