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3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镇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759970512F。
法定代表人:廖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娜,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莲花县金花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6749724142J。
法定代表人:杨益辉。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萍仲调字第23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41270元,双方约定由申请执行人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10000元,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交纳31270元,已于2017年7月21日全部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萍乡仲裁委员会(2016)萍仲调字第23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宁
审判员  王葵
审判员  昌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