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3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镇遵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759970512F。
法定代表人:廖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娜,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莲花县金花山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6749724142J。
法定代表人:杨益辉。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萍仲调字第23号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390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省世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宁
审判员  王葵
审判员  昌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