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1043号

原告: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759970512F。

法定代表人:廖江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一佳,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鹏,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为更好的查清本案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葛 淋

人民陪审员  江山娇

人民陪审员  郑美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许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