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1043号
原告: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遵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759970512F。
法定代表人:廖江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一佳,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鹏,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为更好的查清本案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葛 淋
人民陪审员 江山娇
人民陪审员 郑美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许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