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遵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759970512F。
法定代表人:廖江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花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房屋、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缴存情况等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进行查找,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及其亲属处寻找。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61956.0元,截止2019年7月1日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61956.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亮云
审判员  刘 亮
审判员  刘新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