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遵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759970512F。
法定代表人:廖江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娜,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曾东林
审判员 袁进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朱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