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02民初1945号之二
原告:***,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九江市柴桑区人,务工,住九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旺(系原告之子),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九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晓琴,女,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411174584。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茂山,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西丰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温泉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91826217P。
法定代表人:陈剑英,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何文欢,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九江市柴桑区人,自由职业,住九江市九江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光华,男,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2071102354。
被告:南昌市浩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街镇西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11984877。
法定代表人:李春,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早贵,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江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38296216。
法定代表人:吕少娥,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峻峰,男,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199810413461。
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赣0402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告江西丰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以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主动履行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丰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丰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相关资产33万元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浩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