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4981号
原告:某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负责人:***,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支队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某支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支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