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616号
申请人: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3幢B0035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豪,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
被申请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孟星。
被申请人:江西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仙水岩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武林。
被申请人:苏州强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西路西塘河弄2040号港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盛加强。
被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互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北大街村南。
法定代表人:和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文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强升劳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互众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强升劳务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互众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楠
书 记 员 陆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