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1856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3802306X,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仙水岩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仙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接华,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侠,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674556247,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红艳,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4元,减半收取4,182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素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