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旭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仙水岩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仙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6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951600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