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镇正一路3号楼宇经济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仙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何接华,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邓思,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亿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贵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6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63,516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6月8日已执行38,760.1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2021年3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3#、4#厂房。因价值过大,明显超标的,暂不宜处置,查封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云军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懿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