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财保909号
申请人: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49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6226。
法定代表人:胡宁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树莉,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560195323。
法定代表人:周银凤。
原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铜陵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原铜陵市公路局)的债权195万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铜陵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原铜陵市公路局)的债权195万元(保全措施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慧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桂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