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95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原告***、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县教育和体育局、第三人安岳中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2021民初95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2021民初950号民事裁定书中末页“案件受理费9403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4034元,减半收取计4701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燕

人民陪审员  唐 骜

人民陪审员  杨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颜贵成

书 记 员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