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95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原告***、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县教育和体育局、第三人安岳中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2021民初95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2021民初950号民事裁定书中末页“案件受理费9403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4034元,减半收取计4701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燕
人民陪审员 唐 骜
人民陪审员 杨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颜贵成
书 记 员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