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宏年道路养护劳务队、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宏年道路养护劳务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福光村鲁村组。
被执行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宏年道路养护劳务队与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银行账户存款297989.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