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国鑫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孙少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晓晖,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德化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闵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木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银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木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5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2272223.85元及利息等,并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969285.9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526执1469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全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耀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