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21)黑0623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大庆市。
被执行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556019532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商贸城1号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周银凤。;于强,男性,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林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为2100000.00元,被执行人江西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98760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系统将该987600.00元案款划拨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现当事人间达成和解,并剩余未履行款项逐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623执9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富国
审判员  康 英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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