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4民初16号之一
原告::江西思英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明如,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法定代表人:XX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思英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江西思英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拖欠原告材料工程款未付,主张被告偿还材料工程款537851.53元及利息51095.8元。
被告江西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靖安县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名为承包,实为装饰材料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明确约定,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南昌市青云谱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另按《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为合同约定的供方,其所在地为南昌市青云谱区,故原告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江西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