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2065号之二
原告:***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省装潢建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754.5元,由原告负担;依法退还原告6754.5元。
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