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2065号
申请人:***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英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3576.64元或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名下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楼1305室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3576.64元或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悦
书 记 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