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象山北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5865558621。
法定代表人:周海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敏,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武华,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烟草公司抚州市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81645Q。
法定代表人:肖红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波,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智鹏,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烟草公司抚州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江西益达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用以证明其按照江西省烟草公司抚州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施工,江西烟草公司抚州市公司与江西益达建设公司均认可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工程量的变更。现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已完成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江西益达建设公司在二审中对此提出鉴定申请。本院认为,对江西益达建设公司完成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有必要,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6.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宣
审判员 彭珺
审判员 王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忠明
书记员余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