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024民初406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平,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35部队,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程溪林下。
被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王华平,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江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象山北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盛,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权代理。
被告:江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乡区环城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陈白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35部队、***、王华平、江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造成部分案情事实无法查清,但该案的相关事宜在另一案件即(2017)赣1027民初376号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中有所查证(被告***出庭应诉),但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还在二审阶段并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必须以另一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在二审阶段并未审结,为此,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朱小红
人民陪审员 周小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