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3135部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024民初689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平,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35部队,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程溪林下。
被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被告:王华平,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
被告:江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象山北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盛,江西金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权代理。
被告:江西瑞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乡区环城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陈白云,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35部队、王华平、江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瑞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欢
人民陪审员  柴薇薇
人民陪审员  黄燕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