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7民初3330号之二
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里仁镇由角村。
法定代表人:吴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赵品,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6110958H。
法定代表人:胡松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范党根,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赣0727民初3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党根银行账户28万元存款(对1000元以上账户冻结)。现因被告已经履行了货款给付义务,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货款给付义务,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党根银行账户28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崇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