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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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74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告: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4号。
法定代表人:胡松毅。
原告***与被告***、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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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74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
被告: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4号。
法定代表人:胡松毅。
原告***与被告***、江西毅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