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7民初3330号
申请人: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里仁镇由角村。
法定代表人:吴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6110958H。
法定代表人:胡松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范党根,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龙南县大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南县大新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对1000元以上账户查封、冻结)28万元存款。申请人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南县大新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党根银行账户28万元存款(对1000元以上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廖崇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