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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7民初3330号之一
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里仁镇由角村。
法定代表人:吴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赵品,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临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6110958H。
法定代表人:胡松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范党根,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1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崇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