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002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临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4764003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抚州市城镇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临川区上顿渡行政新区建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903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0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执行依据未生效,应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100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傅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