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4764003W。
法定代表人:王中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行政新区建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90373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赣100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15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