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440号
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崇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7NG585K。
法定代表人:曹钰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国庆,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嵩湖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4764003W。
法定代表人:王中荣。
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抚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军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容
书 记 员 许紫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