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81执保133号
关于申请人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栩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变更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湘1281民初490号之一、(2023)湘1281民初4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经执行,本案变更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果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3)湘1281执保83号案件依据(2023)湘1281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栩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洪江市××路××苑1栋1-202、2-201、2-202、3-202、1-301、3-301、3-302、1-3A01、2-3A01、2-3A02、5-3A01、3-501、3-502号房产的查封。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栩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6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
三、因解除查封后重新查封,本院对被申请人湖**栩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洪江市××路××苑1栋5-201号房产的查封期限变更为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