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执监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嵩湖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476400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涵栩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交通局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PCAQG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涵栩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23)湘1281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湘1281执141号。经查,该案已执行超过六个月,为提高执行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23)湘1281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由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