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久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91民初2053号 原告: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嵩湖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476400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久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2999号紫阳明珠办公楼D栋20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98X8C3U。 负责人:***。 原告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久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江西银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