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923民初965号之一 原告: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园区路699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79288224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茶园街888号金色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79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临沧恒雷爆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