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5169号 原告:向某,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陈某,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向某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