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执行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万年路1号1幢2单元附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78839376H。
法定代表人:包建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2)赣1021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保险收益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献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余文君
书 记 员 刘梦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