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执行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万年路1号1幢2单元附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78839376H。
法定代表人:包建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21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1021执49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献忠
审 判 员 龚健建
审 判 员 梅晓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文君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