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4执保2号
申请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建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冰燕,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贵,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幼国,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光,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湘312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作出(2021)湘312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判决,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花垣县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利军
人民审判员  吴鸿英
人民审判员  彭 靖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龙柳梅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