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执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代理人:***(***的丈夫),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被执行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万年路1号1幢2单元附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7883937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系统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网络资金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已轮候冻结);在保险系统有部分保费缴纳记录,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网络资金、不动产系统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已冻结)。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坐落在南城县建昌镇交通路208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01-04-01-007438C】,本院另案于2020年12月1日进行了查封,并以(2022)赣1021执456号案件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待变现后与众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城县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12件被执行案件未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共有13件被执行案件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为止),至今分文未履行。
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1021执9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