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市志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保39号

申请人:宜春市志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893XB。

法定代表人,李来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东方红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8470968G。

法定代表人:李建川。

原告宜春志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赣0923民初25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29日,原告宜春志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原告相应款项,原告宜春志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