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6065号
原告:***,女,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东方红大街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8470968G。
法定代表人:李建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军,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宇,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告:江西龙大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96950166W。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
第三人:杨美,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与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龙大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龙大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龙大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罗应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