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瀛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74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瀛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桥东镇观建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999EF6E。
法定代表人:陈运招,系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3写字楼402、403、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94299A。
负责人:徐江帆,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新,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193382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雯,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111038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东方红大街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8470968G。
法定代表人:李建川,系总经理。
被告:刘文斌,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瀛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公司、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文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因与被告江西瀛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取得赔偿,本案纠纷已不存在,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3元,依法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新月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74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木工。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瀛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桥东镇观建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999EF6E。
法定代表人:陈运招,系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3写字楼402、403、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94299A。
负责人:徐江帆,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新,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193382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雯,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111038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东方红大街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8470968G。
法定代表人:李建川,系总经理。
被告:刘文斌,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瀛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公司、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文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因与被告江西瀛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取得赔偿,本案纠纷已不存在,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3元,依法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