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576号之一
原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东方红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8470968G。
法定代表人:李建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010804300。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龙,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92007110042。
被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81元,由原告宇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 蕾